跨境通: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29 18:30:41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分子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以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性商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主要是在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核准、具有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依照交易金融机构的要求,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开立衍生
性商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
公司须具有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额度内执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九条 公司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当公司衍生品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
失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预警,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公司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关于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一)组织对
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二)审核年度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三)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操作流程如下:
(一)业务需求部门(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根据外币销售采购情况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计划,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需求申请。如外汇敞口是因收付汇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而产生,则由财务部直接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
(二)财务部: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评估公司的相关风险情况,并结合外部市场状况提出交易的建议及申请。在交易经核准后执行交易,并负责后续交易信息确认及资金交割安排;
(三)证券事务部:负责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四)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
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
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衍生性商品交易相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作业风险、法律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及时进行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在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授权范
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衍生性商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标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当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二十条 当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
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
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当天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
件,对衍生性商品交易决策记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