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人福医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公告时间:2024-11-29 18:23:11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人福医药
股票代码:600079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杰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大厦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人福医药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人福医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 录......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附表...... 1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简式权益 指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变动报告书
人福医药、上市公司、公司、 指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标的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杰
宜昌产投集团、受托方 指 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 指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
李杰将其持有的人福医药 86,747,204 股股份对应的表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决权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31%,达到权益变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上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李杰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05001955******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 666 号人福医药大厦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保证人福医药的健康发展,保持人福医药的经营稳定,公司股东李杰将持有的人福医药86,747,20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以促进人福医药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 个月内增加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11月29日,宜昌产投集团与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将其持有的人
福医药141,768,00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行使,占公司总股本
的8.69%,其中,李杰将其持有的人福医药86,747,204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1%
)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行使,形成本次权益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可支配表决 可支配 可支配表决 可支配
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 权对应的股 表决权 持股数 持股比 权对应的股 表决权
(股) 例 数(股) 的比例 (股) 例 数(股) 的比例
李杰 86,747,204 5.31% 86,747,204 5.31% 86,747,204 5.31% 0 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李杰先生于2023年2月、2024年9月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于2024年10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
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李杰先生除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外,未
在其他公司任职。
四、协议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29日,宜昌产投集团与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签署了《表决权委
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李杰、陈小清、徐华斌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委托股份表决权
1、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对应的委托股份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委托方 委托股份数量 占标的公司股本总数比例
1 李杰 86,747,204 5.31%
2 陈小清 43,000,087 2.63%
3 徐华斌 12,020,716 0.74%
合计 141,768,007 8.69%
委托股份因任何原因而增加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转股、配股等事项),新增股份亦纳入委托股份。
2、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甲方独家地、无偿地将委托股份之投票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特别委托代理人。
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委托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
委托表决权期间内,标的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标的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乙方无需就标的公司的经营损失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委托范围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就委托股份行使如下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含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3、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但涉及委托人所持委托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委托表决权期限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
2、若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在未来发生所有权转移,需经乙方书面同意。
3、任何方式的所有权变动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效力。
(四)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其他约定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单方撤销及终止委托表决权的权利,未经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表决权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或终止。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表决权股份行使表决权。
3、为保障乙方在委托期限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乙方需要出具专项授权文件。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乙方有权就本协议委托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志进行表决,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投票结果均无条件予以认可并同意。
5、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不再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要求或者配合,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括为满足监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之目的。
6、乙方不因拥有或者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甲方或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甲方作为委托表决权股
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则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8、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