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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1-29 18:09:35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18 号
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材料),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蓝霞路 10 号。
章育骏,董事长。
詹璇,董事会秘书。
孙斯兰,财务总监。
经查明,沪江材料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超期限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沪江材料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0,6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议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前述期限届满后,公司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
为,直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期间最高余额 8,580 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
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
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2023 年 9 月
28 日发布生效后,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情况,期间最高余额 6,050 万元。
沪江材料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超出决议有效期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违反了《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第 2.3.3 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情况,违反了《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章育骏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詹璇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
第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财务总监孙斯兰作为操作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 11.3 条的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沪江材料、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沪江材料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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