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股份: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17:51:14
证券代码:920088 证券简称:科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5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4年11月27日行使完毕。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科力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东莞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7.32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2,100.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15.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415.00万股,发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8,807.1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7.42%。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科力股份于2024年10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4年11月27日行使完毕。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315.00万股股票,已于2024年11月29日登记于上海雁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雁丰稳进天泽9号私募基金)、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北交财鑫一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富显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美益佳精选七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票账户名下。上述获配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2024年10月29日)起锁定6个月。
2024年11月28日,东莞证券已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划付给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1月2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100Z0031号《验资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
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控股股东、
赵波 20,177,460 23.76 20,177,460 22.91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实 际 控 制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 、 董 事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长、总经理
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
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