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28 20:39:40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并核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l、根据现行有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经对照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
4、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6、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可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8、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的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9、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潘明章 卢光伟 李水兰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