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兰州黄河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聘任高管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28 19:44:2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聘任高管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十二董事会改选部分非独立董事暨提名部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与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鉴于杨世江一方与谭岳鑫一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和《关于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向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函》,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 名非独立董事(杨世江、杨智杰、呼星、毛宏和高连山)进行改选。
2、经向本次提名人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和 5 名被提名人(谭岳鑫、郭丽丽、宋敏、谭敏和黄滔)了解确认,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了被提名人的同意。
3、经审查谭岳鑫、郭丽丽、宋敏、谭敏和黄滔共 5 位被提名人的相关履历、执业能力和兼职情况等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以及其他不得被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无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
4、经审查郭丽丽相关履历、执业能力和兼职情况等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我们认为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5、我们同意提名谭岳鑫、郭丽丽、宋敏、谭敏、黄滔 5 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聘任郭丽丽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同意将公司《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改选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聘任郭丽丽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字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聘任高管的审查意见》的签字页。)
提名委员会委员:李孔攀
周一虹
杨世江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