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恒丰纸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4-11-28 17:57:11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
订)》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四川福华竹浆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持有的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纸业”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之签署页)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