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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11-27 18:03:41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聚飞光电
股票代码:3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晓丹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邢美正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减持及被动稀释)
简式权益变动书签署日期: 2024年11月26日

声明
一、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聚飞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编写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9
第七节 备查文件......9
附表......10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聚飞光电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李晓丹、邢美正
上市公司、聚飞光电 指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持股比例减少(减持及被动稀释)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李晓丹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61011319690214****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晓丹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邢美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030119940801****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邢美正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2018 年 6 月 2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晓丹女士与邢美正先生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成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是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17%,邢美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8,851,6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7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邢美正先生、李晓丹女士除持有聚飞光电 252,103,287 股,占聚飞光电总股本的比例为 17.90%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参与股权激励、大宗交易减持导致的持有股份数量变动,及公司总股本变动导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公司总股本因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专户股份注销、以及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发生变动。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聚飞光电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根据 2018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权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8-033)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邢美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3,251,6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46%。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晓丹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43,251,64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1.46%。信息披露义务人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286,503,2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二、股份变动
1、2021 年 9 月 2 日,邢美正先生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
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5,000,000 股,持股数量由 143,251,644 股变更为118,251,644 股。
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邢美正先生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0,000,000 股,持股数量由 118,251,644 股变更为 108,251,644 股。
2、股东参与股权激励情况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具体如下: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67.84 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264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其中向邢美正先生归属 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邢美正先生持股数量由 108,251,644 股变更为 108,851,644 股。
综上所述,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邢美正先生的持股数量自
143,251,644 股变更为 108,851,644 股,李晓丹女士持有公司 143,251,643 股股
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邢美正先生、李晓丹女士的合计持股数量由 286,503,287 股变更为 252,103,287 股。
三、股权被动稀释情况
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有股份比例因公司总股本变动被动稀释。具体情况如下:
1、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由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聚飞转债”进入转股期转股,公司总股本自 1,250,073,737 股增加至 1,342,570,423 股,公司股本数增加 92,496,686 股。

2021 年 9 月 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期间,“聚飞转债”累计转股 78,316,416
股,致公司股本增加 78,316,416 股。
2、公司实施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2,4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回购注销,该项回购注销致公司股本减少 302,400 股。
3、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部分回购的股票即将满三年,公司将按照规定注销该部分回购股份 12,334,576 股,该项回购注销致公司股本减少12,334,576 股。
综上所述,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总股本自
1,250,073,737 股变更为 1,408,249,863 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邢美正先生、李晓丹女士的合计持股
数量由 286,503,287 股变更为 252,103,287 股,持股比例由 22.92%变更为 17.9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邢美正先生持有聚飞光电股份108,851,644 股,占聚飞光电总股本的 7.73%,已累计质押 33,150,000 股,累计质押股份数占聚飞光电总股本的 2.35%。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晓丹女士持有聚飞光电
股份 143,251,643 股,占聚飞光电总股本的 10.17%,累计冻结 14,169,995 股,
累计冻结股份数占聚飞光电总股本的 1.01%。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聚飞光电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简式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次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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