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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知: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6 17:52:07

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ST 智知 公告编号:临 2024-074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4)。
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桂处罚字〔2024〕2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谢昕、王曦: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对张亚东、张滔、张炎锋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智认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2019 年至 2021 年,新智认知旗下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等 7 家子公司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19 家公司开展系统集成、产品销售业务时,在部分项目合同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上述行为造成新智认知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82,424,780.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27.34%,虚增利润总额 99,716,945.3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43.70%;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140,121.8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5.80%,虚增利润总额 17,683,447.0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26.34%;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825,524.4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7.35%,虚增利润总额 14,055,785.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159.81%。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及凭证、业务合同、银行账户资料、书面说明材料、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智认知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智认知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亚东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先后担任新
智认知董事、董事长;张炎锋自 2018 年 12 月起先后担任新智认知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杨瑞于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先后担任新智认知总
裁、董事;谢昕于 2018 年 9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担任新智认知副总裁;王曦自
2019 年 7 月起先后担任新智认知常务副总裁、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上述五人均在前述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部分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其中,张亚东组织实施、张炎锋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杨瑞、谢昕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王曦未能证明已勤勉尽责,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张滔在 2016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担任新智认知董事,未签署上述 3
份年度报告,在 2010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先后担任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张滔组织实施了上述虚假业务,其行为与新智认知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罚款;
2.对张亚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430 万元罚款;
3.对张炎锋、张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20 万元罚款;
4.对杨瑞、谢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10 万元罚款;
5.对王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张亚东作为新智认知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动并起主要作用,
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张滔作为新智认知时任董事、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张炎锋作为新智认知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张亚东采取 6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滔、张炎锋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存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75)。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全面自查。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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