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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5 17:01:18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4-05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以电子邮
件方式发出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及文件,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5 名,实际参加监事 5 名。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期限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36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拟回购资金总额
(%)
减少注册资本 10,683,761 股至 0.23%至 0.45%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
21,367,521 股
注:1.上述拟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9.36
元/股(含)测算,具体的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
际回购情况为准;
2.鉴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
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
限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2、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6、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8、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9、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相关业务风险限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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