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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锻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2 20:29: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1、1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了《江苏太平洋
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双登大道 19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夏汉关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债券持有
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共计 109,810 张,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共计 10,981,000 元,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12%。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精锻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1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96.99%;反对 3,30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3.01%;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享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妍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晓枫
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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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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