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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园: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2 20:11:34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 东园 公告编号:2024-09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4 年 11 月 22 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
申 46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
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国资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2、公司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12 月 22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
据材料。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进行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
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公司重整相关工作,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1、债权申报期截至 2024 年 12 月 22 日。
2、各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利息应计算至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程序之
日,即 2024 年 11 月 22 日(含当日)。
3、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在重整阶段继续有效,无需重复申报。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等材料继续有效,
无需重复提交,在重整程序中能够继续作为审查、确认债权的依据。同时,对于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息债权的利息计算,随时间变动需调整金额的,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债权人无需补充申报利息。
如债权涉及其他相关材料需进行补正、修改的,债权人可及时与管理人进行沟通确认,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补正、修改。
4、《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的电子版可从债权申报网址中下载,或者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内搜索东方园林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进行下载。
债权申报网址 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8189064
联系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电子邮箱 dfylglr@163.com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 IT 产业园 104 号楼 2 层
联系方式 010-59388898、010-59388899
工作时间 工作日 9:30-12:00,13:30-17:00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 时通过网络平台
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具体方式及审议议案等内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实际结果以会议最终决议为准。
三、其他说明
1、债权人在公司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继续有效。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阶段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重整程序中同样适用。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对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同意相关议案、决议、方案等事项的意思表示,在重整后继续有效。
对于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附息债权的利息计算,随时间变动需调整金额的,管
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债权人无需补充申报利息。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2、本债权申报通知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不视为管理人或公司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果公司的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 2023 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此外,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经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开展。鉴于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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