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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精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2 19:08:35

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精装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精装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见字(2024)第005号
致: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精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列席“精装转债”(债券代码:127055)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
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
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
2.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4:00,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 C 座 8 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1.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截至2024年11月19日(即债权登记日)的债
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含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共计1,000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100,00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0304%。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审议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00%;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精装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林晓春
刘 璐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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