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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2 18:55:3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以现场结合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开展外汇期货及衍生品套期
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信息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 15:30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
南湖区亚太路 30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庄丹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周理晶女士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55,403,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2869%,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387 名,代表股份 3,047,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6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74,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01%;反对 847,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2%;弃权 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90,7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735%;反对 847,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398%;弃权 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7%。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80,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96%;反对 808,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9%;弃权 161,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96,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545%;反对 808,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746%;弃权 161,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0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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