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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2 18:10:08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2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法院延长公司预重整期限情况
2024年11月22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法院”)送达的(2024)粤01破申251-7号《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5月24日,本院根据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同意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2024年6月14日,本院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负责人为董明。2024年11月18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延长预重整期限。经审查,本院同意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延长至2025年2月24日。”
二、公司重整及预重整进展情况
1、2024年5月7日,公司收到申请人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广州中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广州中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审查。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2、2024年5月24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申251-5号《通知书》,广州中院同意公司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3个月。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3、2024年6月14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申251号《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相关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4、2024年6月17日,临时管理人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ws/wsxqid=E49E91C37CFA5B4DA82B495631AF082E)。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5、2024年7月1日,公司发布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财务顾问机构的公告。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财务顾问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6、2024年7月4日,公司发布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7、2024年7月16日,公司发布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结果的公告,最终确定中选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分别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8、2024年8月19日,经临时管理人此前申请,广州中院同意将公司预重整期间延长至2024年11月24日。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9、2024年10月8日,公司收到临时管理人通知,根据《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相关要求,临时管理人依法确定战略投资人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及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公司中选预重整投资人。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10、2024年10月21日,经与预重整投资人充分协商,公司、临时管理人分别与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或其指定主体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披露的《关于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2024-07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及其指定主体已根据协议约定按期全额履行完毕履约保证金支付义务。
在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广州中院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也将积极配合完成临时管理人及法院的相关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临时管理人与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或其指定主体于2024年10月21日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如非因各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预重整投资协议》而不视为违约:“①广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仁东控股重整;②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广州中院裁定批准的;③广州中院宣告仁东控股破产的;④广州中院作出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之前,仁东控股被实施退市处理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上述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预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2、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果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州中院(2024)粤01破申251-7号《通知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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