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上海电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电气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2 18:06: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与“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合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
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就公司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及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中国上海市钦江路 212 号
A 楼 2 楼报告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内容。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1,29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9,057,262,48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346%。
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1,289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8,286,927,55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5.4817%。
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738,482,93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25.2518%。
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
合法有效;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 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本次会议秘书处根据已经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的 H 股股东名册及委托书等文件予以认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根据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公司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须提
交 A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根据投票结果显示,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公司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须提
交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投票结果。根据投票结果显示,本次 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