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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2 17:05: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新《公司法》已将股份公司权力机构的名称由“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但考虑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措辞尚未修改,公司现有组织机构、相关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中仍使用“股东大会”的措辞,故本法律意见书亦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使用“股东大会”这一措辞。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
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
长安北路 585 号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表决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7 名,持有公司股份 49,794,7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73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34 名,持有公司股份 344,8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70%。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139,6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00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0,139,621 股,同意 50,045,375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20%;反对 68,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65%;
弃权 25,8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5%。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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