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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东医疗: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1 16:57:2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839 号
致: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东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拱东医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拱东医疗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相关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
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结合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0 人,持股数共计116,190,05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24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14,481,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的 73.231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3 人,代表股份 1,708,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3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此处统计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86 人,代表股份12,292,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7.863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通过。同意 116,146,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7%;反对 39,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 4,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拱东医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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