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德林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16:22:47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4-074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19 号),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1,48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67.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9,926.4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 6,952.11 万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974.29
万元,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957.5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SHA10203)。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 年 10 月 3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湖库富营养化监控预警建设项目”、“蓝藻处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湖泊生态医院项目”,并将原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32,606.92 万元(含现金管理、
利息收入等,最终具体金额以实际转出为准)转入为 “湖泊生态医院项目”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股东会授权,公司新项目“湖泊生态医院项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投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408410100100750988 湖泊生态医院项目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乙方)、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协议内容如下:
鉴于甲方将原“湖库富营养化监控预警建设项目”、“蓝藻处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为用于“湖泊生态医院项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主要条款: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8410100100750988,截至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RMB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湖泊生态医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第二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雁滨、安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第四条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五条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六条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