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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1-19 16:29:49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 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性文件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办法。 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金。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
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 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 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相关法律、
管理制度。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
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途。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当包括下列内容:
存放于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存放于专户;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 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构;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立财务顾问;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 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料;

方式;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管方式;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 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及时公告。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公告。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
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务的公司。 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
间超过一年的; 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
他异常情形的。 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发表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 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
实施前对外公告。 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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