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中交地产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8 17:04:53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107
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 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 中交 01
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2
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 中交 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 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合生财富广场 15 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郭主龙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747,098,401 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7,098,401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429 人,代表股份443,805,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40%。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389,679,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59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28 人,代表股份 54,126,68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428 人,代表股份 54,126,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9%。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收购中交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53,387,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37%;反对 402,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9%;弃权 3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3,387,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7%;反对 402,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9%;弃权 3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4%。
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53,375,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16%;反对 405,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3%;弃权 3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3,375,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16%;反对 405,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3%;弃权 3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2%。
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开展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议案》。
同意 443,028,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9%;反对 437,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弃权 3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3,349,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43%;反对 437,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79%;弃权 3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8%。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同意 443,030,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2%;反对 423,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5%;弃权 35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3,350,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669%;反对 423,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30%;弃权 35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1%。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严馨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