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9:09:41
证券代码:001227 证券简称:兰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4-053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根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采取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二、在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规章的情况下,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15%的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即兰州市财政局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748万元,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613万元,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452万元,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422万元,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418万元。
三、本行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本行股价的金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其从本行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40.61万元。
四、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本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2024年11月16日)起6个月内。
六、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本行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分别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行的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本行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行、持股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行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
2024年4月27日,本行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4.91元/股,2024年7月11日,本行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经除息后相应调整为4.81元/股。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本行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4.81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本行在本《稳定股价方案》披露当日披露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行根据监管机构对稳定股价的通常要求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并明确了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但由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特殊性,境内商业银行回购股票尚无先例,暂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参考同业通行做法,本行将不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中明确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基于本行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本行将采取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行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兰州市财政局 498,058,901 8.74%
2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08,070,100 7.16%
3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0,879,700 5.28%
4 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80,802,700 4.93%
5 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278,199,800 4.88%
2.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许建平先生,董事、副行长刘敏先生(任职资格待核准),董事、副行长刘靖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张少伟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前,本行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本行股份284,639股,累计持股比例为0.05%。
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6个月内不存在披露增持计划的情形,且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本行股份的情形。
本次增持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增持主体如丧失相关身份,则不再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限内,若本行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行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增持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成长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本行股价。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增持。
3.增持股份种类:本行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4.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规章的情况下,根据《稳定股价预案》,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15%的资金增持本行股份;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本行股价的金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其从本行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上述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2,693.61万元,具体如下:
名称 拟增持金额下限(万
序号
元)
1 兰州市财政局 748
2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13
3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2
4 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22
5 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418
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
6 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 40.61
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 2,693.61
注:(1)兰州市财政局的稳定股价义务将由其本身或其指定的有关企业履行。
(2)2024年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金额下限按照其在本《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前从本行领取的2024年税后薪酬总额的15%计算。
5.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6.增持实施期限:自本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2024年11月16日)起6个月内。
其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以及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增持本行股票。增持期间,本行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增持股份锁定期限: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增持的股份。
8.增持的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和完成的情形
1.实施中止的情形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实施完成的情形
自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继续增持本行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6个月内,本行及相关方的增持义务自动解除。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股份买卖、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行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四)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五)本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