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9:05:5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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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投发展”)的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及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7 层会
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孔令洋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同时,按照股东会通知,公司股东也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亦符合京投发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出席公司本次临时
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形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51 人,代表股份417,161,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140%。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签名。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出席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由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本次临时股东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京投发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 119,682,236 股,反对 1,115,806 股,弃权 52,7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30%。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3)本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程序,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77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70.3327%。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5)本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2.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项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 119,678,936 股,反对 1,114,306 股,弃权 57,5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03%。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3)本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程序,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76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70.2489%。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5)本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3.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 414,619,227 股,反对 2,488,806 股,弃权 53,7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05%。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本议案不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程序。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5)本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4.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 415,025,527 股,反对 2,074,806 股,弃权 61,4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9%。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本议案不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程序。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5)本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5.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 414,878,127 股,反对 2,224,406 股,弃权 59,2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5%。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本议案不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程序。
(4)本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3)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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