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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8:45:4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4 年 11月 1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
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 米华侨城北站壹号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319,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992%。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166,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425%。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52,36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7%。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5,269,45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 35,1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9%;弃权 1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99,45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4%;反对 35,1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1%;弃权 1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4,582,98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76%;反对 734,91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10%;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12,98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561%;反对 734,91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5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5,270,81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反对 35,4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2%;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00,81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7%;反对 35,4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3%;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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