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8:44:2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素娜律师、李英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在上述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深圳市龙华区大
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新理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8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211,27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462%。
其中,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1 月 8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8,264,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2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46,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2%。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1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51,2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04,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6,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2%。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修改情况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703,9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87%;反对 50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72%;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4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413%;反对 50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11.5644%;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42%。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正文完)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王素娜
李英杰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