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8:25:3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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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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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中伦成律(见)字第108718-0001111501 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九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24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
四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163,221,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84%(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4年11月8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5名,代表公司股份1,67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本所见证律师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535,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9%;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3%;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249%;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61%;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0%。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
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孟柔蕾
经办律师:
莫彬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