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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关于顺发恒能股份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8:12:43

上 海 东 方 华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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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向公司股东发布《顺发恒能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在杭州市萧山区
市心北路 777 号 3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 313 人,代表股份 108,054,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39,967,390 股)的 4.62%。(注: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55,311,694 股)。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参与对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万向集团公司。
表决结果:
同意 96,365,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18%;
反对 11,561,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70%;
弃权 1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96,365,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9.18%;
反对 11,561,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70%;
弃权 1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2%。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黄勇
经办律师(签字):
黄夕晖
何心琳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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