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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艺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8:12:43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传
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高邮市
凌波路 33 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邹伟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2 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名,所持股份数为 149,65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1.689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3,44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191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409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53,10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2.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0 人,所持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04 人,所持股份数为 3,44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191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04 人,所持股份数为 3,44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1911%。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152,9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1%;反对
1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3%;弃权 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8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966%;反对 10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7%;弃权 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66%。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52,2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18%;反对
8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13%;弃权 7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3.8851%;反对 82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329%;弃权 7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20%。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52,19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10%;反对
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89%;弃权 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532%;反对 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228%;弃权 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41%。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52,19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0%;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2%;弃权 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3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5835%;反对 8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576%;弃权 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89%。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52,19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0%;反对
8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0%;弃权 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3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3.5835%;反对 83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489%;弃权 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7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杨学良
张凤婷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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