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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贸:中国国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7:22:4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4]ZGGM 第 1115 号
www.dentons.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 Beijing100020,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6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ZGGM 第 1115 号
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天娇律师、袁睿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及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本次大会于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中国国
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A 座 7 层多功能厅召开。本次大会由董事长黄国祥先生主持。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6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合计 866,481,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21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关于改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
1. 关于改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66,088,498 股同意,362,130
股反对,30,8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46%。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53,728,257 股同意,362,130 股反对,30,8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73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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