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4 18:02:16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独立董事潘桂岗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70 人,代表股份 980,017,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2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948,675,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00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66 人,代表股份
31,342,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3%。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
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948,675,605 0 0 23,068,084 7,550,605 723,700 971,743,689 7,550,605 723,700
比例(%) 100.00 0.00 0.00 73.6003 24.0907 2.3090 99.1557 0.7705 0.073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 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4,825 0 0 23,068,084 7,550,605 723,700 23,072,909 7,550,605 723,700
比例(%) 100.00 0.00 0.00 73.6003 24.0907 2.3090 73.6043 24.0870 2.3087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2《. 关于投资建设山东潍坊风光储多能互补试点项目首批四期450
兆瓦光伏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948,675,605 0 0 25,366,284 5,583,405 392,700 974,041,889 5,583,405 392,700
比例(%) 100.00 0.00 0.00 80.9328 17.8142 1.2529 99.3902 0.5697 0.0401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 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4,825 0 0 25,366,284 5,583,405 392,700 25,371,109 5,583,405 392,700
比例(%) 100.00 0.00 0.00 80.9328 17.8142 1.2529 80.9358 17.8115 1.2527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山东潍坊风光储多能互补试点
项目首批四期 450 兆瓦光伏项目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