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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4 17:55:39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4-063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秦过街 101 号 2 号楼五层公司会议室
3、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郭庆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4 名,代表股份 37,711,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27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31,8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5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53 名,代表股份 5,905,05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3 名,代表股份5,905,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 153 名,代表股份 5,905,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庆先生主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6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36%;反对 99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54%;弃权 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1,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329%;反对 99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05%;弃权 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6%。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06,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58%;反对 95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3%;弃权 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858%;反对 9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69%;弃权 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张逸飞、肖月江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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