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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4-11-14 17:20:05

(证券代码:60025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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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以下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6 点 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2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7 楼
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士发先生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布会议须知
三、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
四、选举监票员和计票员
五、审议提案:
听取并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现场提问。
七、请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上述提案进行现场表决。
八、工作人员统计现场表决结果,并对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核对。监票员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十、请现场与会董事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
十一、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十三、主持人讲话并宣布会议结束。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会议须知通知如下,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达会场后,请在“股东签到册”上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四、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提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应重点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提案开始进行表决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进行书面表决,大会选举的一名监票员和两名计票员将对现场表决票进行清点。工作人员将对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核对,由监票员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董事会邀请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八、公司证券部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异议,请与公司证券部联系,联系电话:0991-3759961、3762327。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
开了董事会第九届第十二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九届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 年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89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968 人,其中: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 人
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185,828.77 万元
2023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 万元
2023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 万元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4 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 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1,468.42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0,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诚信记录
中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
督管理措施 16 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4 次;42 名从业人员近
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8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7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8 人次。
二、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宗昊,2002 年 10 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 年 11 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已签署或复核两份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魏寿祥,1999 年 10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工作,2023 年 12 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1999年起开始从事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两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丽,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3 年 11 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从事
证券服务业多年,复核多家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
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实际,根据中兴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并按有关审计收费标准综合报价,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400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24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24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60 万元。
本期审计费用标准系按照中兴华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四、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22 年
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
是否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否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及审计工作整体安排需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司 2024 年审计工作有序开展,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核查选聘,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无异议做好接续工作。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
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五、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 2024-093、094、095 及 096 号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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