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3 18:31:54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4-055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
期三)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 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毛海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758,482,776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28 人,代
表股份数合计为 254,183,5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51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49,321,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7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862,2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4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3,858,4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21%;反对 232,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16%;弃权 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37,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49%;反对 232,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89%;弃权 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62%。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2,934,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88%;反对 1,171,0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607%;弃权 7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613,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196%;反对 1,171,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844%;弃权 7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6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4 年对外捐赠、赞助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3,00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78%;反对 1,041,3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97%;弃权 13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25%。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395%;反对 1,041,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69%;弃权 13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36%。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2,359,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823%;反对 1,664,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550%;弃权 1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37,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796%;反对 1,66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421%;弃权 1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8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2,009,6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48%;反对 2,012,3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917%;弃权 16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88,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916%;反对 2,012,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70%;弃权 16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15%。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2,410,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26%;反对 1,684,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628%;弃权 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89,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449%;反对 1,684,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473%;弃权 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2,131,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925%;反对 1,961,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717%;弃权 9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9,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883%;反对 1,961,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422%;弃权 9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2,148,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993%;反对 1,946,4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658%;弃权 8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27,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441%;反对 1,946,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316%;弃权 8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42%。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2,148,1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993%;反对 1,945,4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654%;弃权 8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2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400%;反对 1,945,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111%;弃权 8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柴佳欣律师、孙赓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