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科技: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3 17:15:57
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达成诉前调解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本案调解金额涉及到零部件开发费、模具费、零部件货款合
计 13,110,478.2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已完成诉前调解,尚待
履行,暂时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
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
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近日,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东风延锋汽车座舱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延锋”)收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 0483 诉前调确 4430 号。现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主体基本情况
原告:东风延锋汽车座舱系统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路 4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67077
被告: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同仁路 98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07682069B。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采购通则》及 EP36 项目《批量零部件价格协议》;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零部件开发费、模具费、零部件货款 12,730,346.2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12,730,346.2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保证零部件的生产供应所准备的成品、半成品、协配件、原材料等损失 4,676,947.47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律师费和保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自 2022 年起,原被告双方陆续签订有《采购通则》和 EP36 项目《模具开发
协议》《零件开发协议》《批量零部件价格》等合同(以上简称“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 EP36 主、副仪表板项目工装模具和 EP36 项目零部件,并向被告供应相应零部件,被告向原告支付零部件开发费、模具费、零部件货款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为被告开发相应工装模具和项目零部件,并根据被告的订单要求生产相应零部件交付予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零部件开发费、模具费、零部件货款等。截至日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 37,147,254 元,尚欠付原告零部件开发费、模具费、零部件货款共计 12,730,346.24 元,其中已扣减被告已开票的质量索赔费用 22,532.26 元。被告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为保证零部件的生产供应而准备的成品、半成品、协配件、原材料等呆滞至今。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子公司东风延锋收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
浙 0483 诉前调确 4430 号),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经
桐乡市高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欠东风延锋汽车座
舱系统有限公司零部件开发费、模具费、零部件货款合计 12,730,346.24 元,合
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4,000,000 元,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前支付 6,0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
2,730,346.24 元,付款方式为 40%现金+60%银行承兑汇票(180 天);
2.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欠东风延锋汽车座舱系统有限公司欧盟版
左下护板设变模具费 380,132 元,由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为 40%现金+60%银行承兑汇票(180 天);
3.若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前述任意一期款项的,则剩余款项提前到期,且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加付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期 LPR 的 1.5 倍为标准,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东风延锋汽车座舱系统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和违约金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
4.东风延锋汽车座舱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第一项和第四项请求,第二项请求按本协议签署条款执行,第三项请求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东风延锋汽车座舱系统有限公司、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经桐乡市高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已完成诉前调解,尚待履行,暂时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