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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3 16:06:16

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5号)同意,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4,260,97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3,332,598.5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859,269.05 元(不含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 434,473,329.4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全部
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 9-0001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放资 金余额 募集资 金用途
(万元)

海默科技 浙商银行股 补充流动资金
(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8210000010120100358206 43,703.26
份有限公司 兰州分行 和偿还债务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放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的差异主要系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210000010120100358206,截止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43,703.2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宁、庾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除非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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