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12 18:22:3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人”)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670,000 股,并于 2021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6,67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4,065,98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5612%,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2,604,01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4388%。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向 60 名激励对象授
予登记限制性股票 3,205,000 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由 106,670,000 股增至 109,875,000 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2,065,000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47.3857%。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5 名,分别为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投资”)、曹立祥、陈建国、贺志旺和胡建新。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方 承诺 承诺内容
类型
湖 南 洪 流 通 一、自恒光股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江 恒 光 限 制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光股份首
投 资 管 及 自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恒光股份回购本公司持有
理 有 限 愿 锁 的恒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 定 的 二、恒光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承诺 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恒光股份的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公司所持恒光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四、本公司承诺及时向恒光股份申报所持有的恒光股份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恒光股份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一、自恒光股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光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恒光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恒光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恒光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曹 立 流 通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祥 、 胡 限 制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恒光股份的股票
建 新 及 自 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衡 阳 愿 锁 三、在担任恒光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
籍)、贺 定 的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恒光股份股份
志 旺 、 承诺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恒光股份股
陈建国 份。
四、本人所持恒光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五、本人承诺及时向恒光股份申报所持有的恒光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恒光股份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
要求执行。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恒光股份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
湖 南 洪 持 股 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江 恒 光 及 减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恒光股份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
投 资 管 持 意 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恒光股份,并由恒光股份及时予以公告,自
理 有 限 向 的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恒光股份股票。
公司 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公司违反
上述承诺减持恒光股份股票的:1、本公司将在恒光股份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恒光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
恒光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恒光股份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
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恒光股份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
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恒光
股份,则恒光股份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的
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二)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与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特别承诺或追加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承诺变更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2,06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7.385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5 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1 湖南洪江恒光投 48,900,000 48,900,000
资管理有限公司
2 曹立祥 2,965,000 2,565,000 注 1
3 陈建国 300,000 200,000 注 2
4 贺志旺 300,000 200,000 注 3
5 胡建新 200,000 200,000 注 4
合计 52,665,000 52,065,000
注 1:股东曹立祥为公司现任董事、董事长,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恒光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及
相关法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