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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2 17:34:45

证券代码:603153 证券简称:上海建科 公告编号:2024-047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关于公司名称的变更
公司拟收购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拟于收购完成后,将公司名称“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全文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
英文名称:Shanghai Research Institute of 限公司
Building Sciences Group Co.,Ltd. ( 简 称 英文名称:Shanghai Research Institute
SRIBS Group) of Building Sciences Group Co.,Ltd. (简称
SRIBS Group)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员是指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
监、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
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 公 司 3% 以上股份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院撤销。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案、决算方案; 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所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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