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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圣: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1 19:25:38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4-065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 2019年 6 月 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和李洪的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
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
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
资金占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
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判决: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
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万元
(其中 360 万元已归还)。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 125,074,926 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
决书的公告》。
3、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4月 15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所
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 12,147.4926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3 月 3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截至 2021 年 4 月 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7日、2020 年 5月 26日、2020 年 6 月 2
日、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30日披露的《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
整改报告》;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
展暨占用资金利息归还完毕的公告》。
5、公司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了本次资金占用的归还情况。会计师认为控股股东刘群已经偿还了一审判决占用的全部资
金包含利息费用,截至会计师核查意见出具日,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刘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无法提供合理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日披露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1〕京会兴核字第 65000003号)。
6、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相关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分别
于 2021 年 1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30 日、2021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了《重庆市高
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渝刑终 73 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四
次延长审理期限,共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5 日、
2021 年 8 月 2 日、2021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的公告》。
7、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披
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
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恢复审理。
8、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
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案件发回重审。
9、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
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号】判决: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已退还);责令被告人刘群
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万元(已退还)。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
10、公司于 2024 年 1 月获悉控股股东刘群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中对其个人的判决,已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11、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 3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收到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
30号】,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 125,074,926 元。如前所述,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
作出终审裁定。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
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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