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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格光电: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中锦程更新)

公告时间:2024-11-11 17:16:57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沃格光电
股票代码:60377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 16
备查文件 ...... 17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沃格光电、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辉睿1
、深圳中锦程 号私募投资基金”)
转让方 指 易伟华先生
本报告书 指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深圳中锦程受让易伟华先生直接持有的沃格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光电1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股
份所导致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赵小波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98161415
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
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经营范围 报);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2015-07-31至5000-01-01
主要股东 自然人赵小波持有深圳中锦程100.00%股权
(二)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 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CD593
备案时间 2018年03月19日
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任职情况
地 或地区居留权
赵小波 男 中国 深圳市 无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相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4年9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易伟华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编号:WGGDXZ202409),约定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15.89元(即不低于2024年9月27日收盘价17.65元/股的90%)的价格受让易伟华先生直接持有的11,800,000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24年10月10日,协议转让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编号:WGGD202409-1),调整股份转让价款尾款支付期限。
2024年10月31日,协议转让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编号:WGGD202409-2),受让方深圳中锦程代表基金由“中锦程三和增富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
2024年11月11日,协议转让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编号:WGGD202409-3),经双方友好协商,对于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并基于标的公司沃格光电公司截至目前因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更,本补充协议同时对于原合同中的标的公司总股本、持股比例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5.2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1,8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23,039,633股的5.2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代表“辉睿1 0 0.00 11,800,000 5.29
号私募投资基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易伟华

乙方(受让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
(一)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1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1.2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1.3 甲方承诺,甲方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于实际过户前将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协议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1.4 乙方承诺:(1)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2)乙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乙方具备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确保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4)乙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5)乙方知悉并接受标的股份现状。
(二)标的股份
2.1 标的股份全部为A股普通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 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2.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1)就标的股份因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
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3)在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双方同意,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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