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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1-06 16:15:05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 年 11 月
住所:台州市椒江区三甲东海大道东段 1008 号

目 录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2 -
议案 1:《关于 2024 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 4 -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本次会议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期间的组织及相关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参会登记当天没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或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参加表决和发言。
三、请参加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四、股东在会议召开期间准备发言的,请在会议开始前到大会会务组登记并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
五、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议案表决结束后,大会安排股东代表发言、提议及咨询交流活动。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具体投票方式详见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3)。
七、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 1008 号公司会议室
三、与会人员:
(一)截至2024年11月 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
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
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报告股东现场到会情况;
(二)宣读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三)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宣读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关于 2024 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五)现场与会股东发言及提问;
(六)现场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逐项进行投票表决;
(七)计票人、监票人和工作人员清点并统计票数;
(八)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九)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现场与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在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一)宣布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
议案 1:《关于 2024 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各位股东: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 37 元/股(含),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一、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4、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本次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7 元/
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270.2702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7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135.1351 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回购期限内,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数量。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37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回购期限内,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 A 股股份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回购后 回购后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0,040,200 2.08% 10,040,200 2.09% 10,040,200 2.0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473,052,391 97.92% 470,349,689 97.91% 471,701,040 97.92%
股份总数 483,092,591 100.00% 480,389,889 100.00% 481,741,24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
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780,322.2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455,491.96 万元,流动资产 383,066.05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0,000 万元
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 1.28%、2.20%、2.61%。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
规划,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
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
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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