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昆山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4-11-06 15:57:45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鹏信资评报字[2024]第 148 号
谨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之使用者和阅读者注意:本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之内容摘自资
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详细阅读资
产评估报告全文。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华侨城」)的委托,就「泰州华侨城」拟挂牌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昆山康盛」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正文的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确定「昆山康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泰州华侨城」拟挂牌转让「昆山康盛」股权提供价值参考。
该经济行为已经《华侨城华东投资有限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华东办纪字〔2024〕23 号》通过。
二、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为「昆山康盛」股东全部权益,与上述评估对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为「昆山康盛」申报的且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审计的截至评估基准日「昆山康盛」的全部资产以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以及相应负债。
三、评估基准日:2024 年 6 月 30 日。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六、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昆山康盛」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41,936.09 万元人民币。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昆山康盛」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38,590.00 万元人民币。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评估报告之评估结论,即:「昆山康盛」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41,936.09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肆亿壹仟玖佰叁拾陆万零玖佰元整)。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通常情况下,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5 年 6 月 29 日止。
七、特别事项说明摘要: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仅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条件下,根据有关经济原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测算的市场价值。我们认为:我们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以下事项可能会影响评估结论,但在目前情况下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3
我们无法估计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谨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该等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引用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审计并出具的“中汇锡会审[2024]011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1-2023 年财务数据引用自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的“XYZH/2022GZAA70328 号”、“XYZH/2023SZAA8B0282号”、“XYZH/2024SZAA2B016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权属均归「昆山康盛」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评估是以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的前提进行的。如由此引起法律纠纷,由「昆山康盛」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与负责本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无关。
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评估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而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
2.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对所评估房屋建构筑物的外貌进行了观察,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但并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测试,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等进行判断。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本次评估资料由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并对评估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委托人未作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取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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