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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优新材: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1 19:05:18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4-098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4,020,302股的2.88%。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股票标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4,020,302股的2.88%。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核实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2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23年末公司员工总数为1,107人)的2.62%,其中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民先生、李晓昱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李民先生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技术带头人,对公司创办以来的创新研发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并具有较为明显的提升和推动作用;李民先生、李晓昱女士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力。因此,李民先生、李晓昱女士参与本激励计划系基于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身份,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与研发工作中均担任着重要职责,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在公司的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该等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 占目前总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股本的比
(万股) 总数的比 例

总裁、副董事
1 李民 中国 长、核心技术 36 14.88% 0.43%
人员
2 李晓昱 中国 副总裁、董事 15 6.20% 0.18%

3 于航 法国 副总裁 36 14.88% 0.43%
4 王怀举 中国 财务总监、董 5 2.07% 0.06%

5 孙振强 中国 董事会秘书 4 1.65% 0.05%
6 章继生 中国 董事 5 2.07% 0.06%
7 覃勇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5 2.07% 0.06%
核心骨干人员(22人) 136 56.20% 1.62%
合计 242 100.00% 2.88%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于60日内完成前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原定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6个月内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向其归属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 1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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