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1 17:30:40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24-128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9.9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因 2023 年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司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上限为 19.78 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4 年 5 月 23 日(除权
除息日)起生效。基于目前资本市场变化情况及公司股价变化情况,结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公司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上限为 28.80 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4 年 10 月 29 日起
生效。本次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9 日、2024 年 2 月 23 日、2024 年 2 月 27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年 3 月 2 日、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5 月 7 日、2024
年 5 月 16 日、2024 年 5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3 日、2024 年 6 月 13 日、2024
年 7 月 2 日、2024 年 8 月 3 日、2024 年 9 月 3 日、2024 年 10 月 9 日、2024 年
10 月 30 日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09)、《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13)、《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16)、
《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欣>2024-018)、《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28)、《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34)、《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58)、《关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再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69)、《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73)、《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7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78)、《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84)、《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096)、《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108)、《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113)、《关于调整再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欣>2024-124)。
二、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
式回购股份的数量为 12,948,36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862,217,256 股的0.70%,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最高成交价为
18.2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3.7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99,934,497.20 元(不
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会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