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10-31 21:22:18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波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米科技”)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分析,董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传华先生。最近 36 个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传华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