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1 18:28:36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5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综合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帼英女士因公无法现场主持本次会议,经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李胜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4 人,代表股份 53,928,03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556%。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977,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8560%。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1 人,代表股份 950,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99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2 人,代表股份 3,004,80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9%。
5、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宇峰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李胜宇先生,独立董事周乔先生、罗玉涛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谭帼英女士,董事、总经理林程先生,董事卢峰先生、周辉先生,独立董事王大方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监事梁雅丽女士、刘兰芹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朱曙峰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3,771,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0%;
反对9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5%;弃权66,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48,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61%;反对 90,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5%;弃权 66,0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3,774,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7%;
反对86,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0%;弃权67,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50,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793%;反对 86,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24%;弃权 67,5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8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淑玲女士、易晴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