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1 16:18:02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4-040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8.71元/股调整为 8.36 元/股。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31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分别完成了 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议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林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
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4)。
5、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5)。
6、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调整事由、方法与结果
1、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
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15日披露了《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以2023年12月21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1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方案已于2023年12月22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确定以2024年6月26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方案已于2024年6月27日实施完毕。
综上,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作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与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
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的调整方法: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8.71-0.35=8.36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公告后,公司分别实施了 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 8.71 元/股调整为 8.36 元/股。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