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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房产出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0 20:10:29

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房产出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八方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新能源”)拟将其持有的部分房产出租给高乐普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普电气”),租期 2 年,预计每年收取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下同)500 万元。
因高乐普电气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贺先兵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 除本公告披露的交易事项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交易,也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概述

八方新能源拟将其持有的部分房产出租给高乐普电气用于生产
经营,具体指: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 11-8 号 1 号楼 5 层和负一层、
2 号楼 5 层、3 号楼 5 层,建筑面积为 9224.07 平方米,租期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共 24 个月。租赁期内,租金
为 285,946 元/月,水费为 3000 元/月,电费依据实际用电量收取,收费标准为 1.05 元/度。公司预计每年收取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公司原电摩事业部于 2024 年入驻八方新能源持有的位于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 11-8 号的部分楼层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因公司提高资产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需求,公司将电摩事业部相关资产整体出售给高乐普电气,与所涉资产相关的人员、合同权利及义务、其他债权及债务等由受让方承接,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39)。
综合考虑搬迁成本、所处地段、办公环境等因素,高乐普电气拟继续在原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八方新能源与高乐普电气就所涉房产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并拟于近日签署《厂房租赁合同》。
(三)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房产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关联董事贺先兵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四)本次交易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除本公告披露的交易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也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贺先兵先生为高乐普电气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兼总经理,并通过其本人及亲属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控制高乐普电气100%股权,贺先兵先生拥有高乐普电气的实际控制权,为高乐普电气的实际控制人。高乐普电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 条中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的定义,具体为“(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高乐普电气具体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
①贺先兵先生与李俊丽女士系夫妻关系,贺先兵先生与贺童先生系父子关系;
②贺先兵先生为苏州加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高乐普电气(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E0FE9D65
成立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
注册地址:苏州市漕湖街道方桥路 528 号 3E·数字智造园 3 号
楼 309 室
法定代表人:贺先兵
注册资本:4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机制造;电池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车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五金产品研发;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推广服务;软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池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通讯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润滑油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交易前,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与高乐普电气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四)高乐普电气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本次关联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向关联方租出资产。具体租赁物为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 11-8 号 1
号楼 5 层和负一层、2 号楼 5 层、3 号楼 5 层,建筑面积为 9,224.07
平方米,所有人为八方新能源。
2.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诉讼、仲裁或查封、冻结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3.八方新能源持有的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 11-8 号的房产由自
行建造取得,2024 年 1 月基建完工,总面积约 10.14 万平方米,工
程造价总额 41,323.69 万元,目前已正常投入使用。
4.交易标的对应实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本次关联出租涉及房产按建筑面积分摊后,账面原值约3,759.06万元(未经审计)。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房屋出租的交易价格在参考附近地区同类工业用房租赁的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下
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为正常的商业活动,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五、关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八方新能源与高乐普电气拟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出租方(甲方):八方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高乐普电气(苏州)有限公司
(一)租赁物:
1.乙方承租的租赁物指: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 11-8 号 1 号楼
5 层和负一层、2 号楼 5 层、3 号楼 5 层,建筑面积为 9224.07 平方
米(以下简称“租赁单元”)。
2.批准用途:工业。
(二)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赁期限: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共 24
个月。
2.租金:租赁期内,租金按计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31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285,946 元。
3.水费:租赁期内,水费按每月 3000 元计算。
4.电费:乙方每月应缴纳电费=实际用电量*1.05 元/度。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1.租金与水费以半年为一计费周期进行结算支付,具体如下:
计费期间 费用类别 金额(元) 支付截止日
2024 年 11 月 1 日 租金 1,715,676.00 2024 年 11 月 30 日

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水费 18,000.00 2024 年 11 月 30 日
2025 年 5 月 1 日 租金 1,715,676.00 2025 年 5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水费 18,000.00 2025 年 5 月 28 日
2025 年 11 月 1 日 租金 1,715,676.00 2025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 水费 18,000.00 2025 年 11 月 30 日
2026 年 5 月 1 日 租金 1,715,676.00 2026 年 5 月 1 日
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水费 18,000.00 2026 年 5 月 28 日
另:如乙方有未经协商使用消防水,需另支付消火栓 500 元/次、喷淋 500 元/次、整栋泄水 2000 元/次。
2.电费:收费标准为每度电 1.05 元,
乙方每月应缴纳电费=实际用电量*1.05 元/度。
乙方根据甲方每月初提供的电费金额,30 天内完成支付,因乙方未按时支付电费金额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跳电、断电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3.水电费收费标准调整:乙方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对水、电费调价,甲方有权根据政府调价的幅度对上述水、电费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即如政府的供水/电价格调整比例超过±10%,则上述水电费收费标准在本合同签订价格的基础上相应同比例调整。
4.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进度及支付期限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在每个付款日期的当天或之前完成支付。如果付款日当天为非工作日,乙方应于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四)保证金

1.乙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后 10 天内支付甲方相当于 1 个月租
金的保证金,共计 285,946.00 元。若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租赁期内,若乙方拖欠租金或其它应付费用(包括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补偿款、乙方因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而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10 天内仍未付款的情况下立即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或款项,若保证金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补足差额。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补足或重新缴纳保证金。
3.对于乙方或其授权的人的行为或过错造成租赁单元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且在损坏发生后 10 天内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赔偿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保证金应当在整个租赁期限内保持足额。
4.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并且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标准交还了租赁单元、付清租赁期内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及空调供应(如有)等费用,并且已办妥以租赁单元为注册或使用地址的相关注销登记(如适用)手续后的 15 天内,甲方应将扣除相应款项后的剩余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五)租赁单元使用
1.租赁单元交付乙方后,乙方可进行装修工作。装修前,装修方案应事先获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装修方案不可影响甲方建筑主体结构设计。
2.租赁单元仅用于经批准的用途。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分租或转租、出借(即便无偿)租赁单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4.租赁期届满, 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单元,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可在租期届满六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约的不可撤销的书面要求。如果乙方没有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在同等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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