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核销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0-30 19:03:22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应付款项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应付款项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应付款项是指无法支付或支付的可
能性极小,有证据或依据表明其符合核销处置条件的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财务产权部牵头负责应付款项核销管理,具体
包括:定期整理应付款项数据提交相关业务部门;收集、审核应付款项清查、核销资料;申报应付款项核销;负责应付款项账销案存管理等。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应付款项管理,
具体包括:登记应付单位联系信息、对应付款项进行清查、收集应付款项核销的证据、对符合条件的应付款项提出核销申请。
第六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对应付款项核销证据进行审
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 审计部对应付款项核销证据进行审核,并出具
意见。
第三章 核销范围及证据
第八条 公司进行应付款项核销,应当在对其组织认真
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或依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付款项可申请核销:
1.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且无债权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没有继承人且无债权人主张权利;
3.涉诉的应付款项,判定、裁定公司胜诉的,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然败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4.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债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的;
5.债权人放弃债权,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6.债权人无法联系的应付款项:
(1)应付款项最近支付时间在3年以上(含),且近3年来债权人未进行催收,经公司发函询证并通过公开途径进行公示后,债权人未回函且未在公示规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
(2)应付款项最近支付时间在3年以上(含),且近3年来债权人未进行催收,公司因无法获取应付单位联系信息,
经通过公开途径进行公示后,债权人未在公示规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
第九条 应付款项核销应取得的主要证据:
1.工商部门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证明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清算文件。
2.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债权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 的证明,债权人没有继承人的证明。
3.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债务重组协议、债权人放弃债权申明。
5.法律及外部审计机构意见。
6.公开途径公示的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确实无需要支付或支付可能性极小的证据。
第四章 核销程序
第十条 业务部门应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应付款项进行取
证后,填写《应付款项核销审批表》(详见附件)并编制专项说明材料,阐明往来款项核销的原因和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应付款项核销审批表》和
专项说明材料所述事实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财务产权部。
第十二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应对《应付款项核销审批表》
和专项说明材料所述事实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财务产权部应根据业务经办部门、内部审计
部门处理意见及法律事务所审核意见,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财务产权部汇总各部门意见,提交公司党委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审批权限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报送资料包括:
1.应付款项核销的正式议案。
2.《应付款项核销审批表》、专项说明材料和证明资料。
3.内部审计部门处理意见和法律审核意见。
4.其他资料。
第五章 事后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产权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
核销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建立应付款项账销案存管理台账,设立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已核销的应付款项进行账外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核销的应付款项,债权人事后追偿的,应
充分听取法务部门意见,取得相关证据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财务产权部制定并负责修
订、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宁夏英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核销管理办法》(宁英化财〔2020〕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