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30 18:59:49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数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或“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华数传媒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及区县各子公司,包括公司发包
的各施工队(以下简称为部门)均要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和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 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
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实行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
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 各部门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国务院
(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根据本部门生产特点,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
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有效投入;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设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协助本部门领导依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安全指令,根据本部门生产实际,制订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处理安全生产管理日常事务、应急演练和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特别是各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技术运用的准确性。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起草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措施、计划,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落实。与各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督促其落实;
(七)监督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八)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对新员工、劳务派遣、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的教育,培训合格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和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二条 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对从事电气、杆线(登高)、车辆驾驶作业
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复训。
第十三条 定期举办职业安全教育、生产技术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形式
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调研、总结员工生产工作中的有关安全问题及事故教训,追踪整改情况,防微杜渐。
第四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四条 各种设备设施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
、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
险和漏电保护,绝缘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所有机房及工作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作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
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部在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按行业规范
要求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要有计划地组织进行网络巡察并有记录存档,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
、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有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
,必要时实行出入许可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条 有线数字电视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
定。凡从事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范。
第二十一条 线路施工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井)有限空间、机房等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电工、有限空间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二条 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静电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
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设施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线路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
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
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检查、和群众自查性的日常检查,同时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
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全公
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各种检查均应填写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包括:《消防安全检查表》、《施工安全检查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检查表》等,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记录,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登记,落实整改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若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
要进行科学论证,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实施,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含消防整改书等,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由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按“定措施、定部门,定资金来
源、定完成期限”的原则按期进行整改。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和实施跟踪制度。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制订和落实监控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用。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
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总存档。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时,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一)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二)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按照“四个不放过”的规定进行调处(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三)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参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迅速组织进行调查,并按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四)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六)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为免遭和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的配备必须贯彻厉行节约、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劳保用品应根据安全生产及防止职业危害的需要,按照工种和
劳动条件确定其种类、使用期限。凡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劳保待遇;因临时性
工作需要劳保用品的,由使用人说明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也可领用劳保用品。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多种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作发放劳保用品;
凡离开原岗位的人员,自离岗之日起不再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十四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
,由各单位组织采购、保管、发放,一律向国家劳保商店购买或定制加工。不论何种经费来源,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随意增减内容和数量,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提高标准或以高档品替代,不准自制或自行采购,凡违规外购的,一律不予报销。特殊劳保用品需要外购的,须事先征得公司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外购报销。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上班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
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工作岗位。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劳保用品发放管理的实施细则;每年根据公司规定和人员任务,核定应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及其标准,登记造册、使用人签字,建立《劳保用品发放台帐》。凡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员,每年到所在部门开具《劳保用品发放通知单》,持通知单和内支单据到行政中心领取物品。
第三十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电工鞋、施工保险带等)应有相应的《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