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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舆情管理办法(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30 18:47:39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原则及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和不
实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舆论取向和投资取向而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较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扩散速度快,参与媒体多,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涉及公司及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舆情,按重大舆情对待。
(二)较大舆情。舆情信息涉及公司、各单位,传播范围较为广泛,公众关注度较高,引起受众较广的媒体关注、负面影响较大的网络舆情。
(三)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和较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危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处置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处置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置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舆情的严重性,决定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或审议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置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负责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负责对舆情信息
的统一管理,收集公司内部上报的各类舆情并进行初步研判、评估风险,按一般舆情、较大舆情和重大舆情对应处置,做好舆情的上报、管理和存档。
第八条 舆情处置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舆情开展经常性监测,
检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互联网,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或者通过搜索引擎定期进行关键字查询,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收集舆情信息,建立舆情信息登记台账,对收集的舆情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对发现的舆情信息应及时、客观、真实上报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上报的舆情后,应立即分析研判,实施全方
位动态监控,对舆情进行分类、分级和定性,开展专题性、综合性分析,研判舆情走向、发展趋势和关注点以及热度。拟定舆情处理方案,报舆情处置领导小组。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负责处置涉及本单位及其管理范围内的舆情。各子公司在开展
自身舆情信息采集工作中,对发现的较大舆情和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上报公司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其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处置方案。
(二)真诚沟通、及时回应。公司在处置舆情的过程中,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各类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在保证一致性的同时,协调并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和相关舆情回应澄清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置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顺势而为,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转危为机、化险为夷,努力维护好公司社会形象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若因舆情原因造成异动的,要及时核实,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经甄别研判后,由相关涉事部门灵活处置,并在处置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较大舆情、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较大舆情或重大舆情,要在第一时间报公司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2 小时内形成初步处置方案并报公司舆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舆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同时,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控制传播范围。
具体应对措施主要有:
(一)迅速调查、了解舆情事件的真实情况,分析、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后续应对方案;
(二)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舆情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利用好各类媒体平台资源,开展正面宣传和预期引导,在赢得公众和投资者信任的基础上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证券部应当在相关情况核实后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舆情相关的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同时将重大舆情情况上报陕西省证监局;
(五)加强舆情危机恢复管理,做好经验总结,不断完善处置流程,提升舆情处置水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带来舆情并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带来舆情并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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